《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国办《若干措施》),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了《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启动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引导各地对标先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管理办法》共5章。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的核心要义、总体要求、责任分工等;第二章为创建程序,包括创建周期与数量、创建对象、评审程序、表扬奖励、宣传推广等;第三章为复审复核,包括复审时间、复审方式等;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包括撤销称号并摘牌的情形、监督形式、专家管理等;第五章为附则。
二、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内容是什么?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是指以城市为单元,通过完善经济、时间、服务、文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全国生育友好单位是指以用人单位为单元,通过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为职工生育、养育、教育子女创造良好条件,支持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努力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三、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范围是什么?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创建范围为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也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创建范围为县(市、区、旗)。
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创建范围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评审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围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5个维度,共设置了32条评审标准。
关于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围绕强化生育友好权益保障、建设生育友好工作场所、培育生育友好理念文化等3个维度,共设置了20条评审标准。
五、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如何评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不超过10个、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不超过30个,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不超过200个。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全国生育友好单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省级卫生健康委组织评审,国家卫生健康委评估验收。拟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工作有哪些特点?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是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创建工作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统筹各方,协同推进。围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设置评审标准和相应指标,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形成创建工作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二是坚持民生为大,基层减负。在创建内容上,聚焦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等民生关切,为群众多办实事,让群众可感可及。在评审方式上,注重日常,主要采用现有统计调查和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资料数据,不额外增加基层的工作负担。三是坚持常态管理,确保质量。加强创建全过程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立行立改。对创建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明显滑波的及时约谈、警示或摘牌,确保创建工作质量。
